根据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颁布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团体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是“徐州市浙江商会”。
第二条 本团体的性质:是浙江企业家在徐州市兴办的工商企业组成的联合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它是党和政府联系民营经济人士的桥梁和纽带、是政府管理民营经济的助手。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是:高举邓小平理论的伟大旗帜、认真贯彻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和纲领。严格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对广大会员进行团结、帮助、引导、教育,促进民营经济的健康发展,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为改革开放,发展经济,富民兴徐,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贡献力量。
第四条 本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是徐州市工商业联合会,并自觉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徐州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的住所是:江苏省徐州市淮海西路252-1号海天假日酒店9楼 徐州市浙江商会。邮编:221000 联系电话:0516-85398916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是:
(一)积极教育、引导全体会员关心国家的大政方针及政治、经济、社会生活的重要问题,认真宣传贯彻党和国家现阶段的方针政策,及时向政府和有关部门反映情况,提出意见与建议。
(二)组织引导会员自觉地把自身企业发展与国家的发展结合起来,把个人富裕与全体人民的共同富裕结合起来,把遵循市场法则与发展社会主义道德结合起来,积极参加祖国的现代化建设,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促进社会和经济的全面发展。
(三)组织引导会员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和自我教育的优良传统,热心社会公益事业,提倡爱国、敬业、诚信、守法,树立社会主义公私观、利益观和法制观,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
(四)本团体将代表并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认真听取会员反映的意见、要求和建议,并联系协调有关部门给予帮助。
(五)本团体举办实体,并为会员及时提供各种信息和科技、管理、法律、会计、审计、融资等咨询服务。
(六)组织会员开展工商专业培训,指导协助会员改进经营管理,努力提高生产技术和产品质量;加强财务计划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严格照章纳税,为国家多做贡献。
(七)加强与港澳特区、台湾地区和国外工商社团及经济界人士的联系和业务交流,加强徐州市与浙江省的经济文化交流,增进两地之间的友谊和合作。积极组织会员举办和参加各种对内对外的商品展销会、交易会、项目洽谈会,以促进经贸事业的发展。
(八)组织会员出国、出境考察访问和学习交流,帮助会员努力开拓国内、国际两个市场,并协助引进资金、高薪技术和人才。
(九)为会员提供有关证明,协调关系,并帮助调解有关经济纠纷,维护社会稳定。
(十)积极承办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委托事项。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团体设单位会员;个人会员。
第八条 凡自愿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章程,自觉遵守法律、法规;
(二)浙江籍人士在徐州兴办的具有法人资格或营业执照的各类民营工商企业;
(三)在本业务(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经营实力和影响力的;
(四)加入本团体坚持自愿的原则。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正式书面申请书;
(二)经本团体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即为本团体的正式会员;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颁发会员证并公告。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各项活动;
(三)优先获得本团体提供的各项服务;
(四)对本团体工作有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要求本团体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团体章程,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自觉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
(三)积极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及时反映有关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提交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果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可以暂停其会员资格或予以除名。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被暂停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团体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五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监事产生办法;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选举或者罢免理事、监事
(六)决定名称变更、终止等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年召开1次。(最长不超过5年)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最长不超过5年),每年召开1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本团体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提前(不少于10日)将会议的议题书面通知会员代表。
第十七条 经理事会或者本团体1/5以上的会员代表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具备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更名和终止事宜,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候选人须得到参会会员代表1/2以上同意方能当选;
(三)其他决议,须经参会会员代表1/2以上同意方能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第十九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人数为会员代表的1/3。(最高不超过1/3)
第二十条 本团体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和活动能力的;
第二十一条 单位理事的代表由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团体,报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备案。该理事同时为常务理事的,一并调整。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会员代表产生办法和分配名额;
(二)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三)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四)决定内设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五)决定副秘书长和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六)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秘书长、负责人;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秘书长;
(负责人包括会长、监事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
(八)向会员代表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审计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社会团体可自行确定其他职权,但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每届任期5年(最长不超过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一致。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书面委托1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选举常务理事、负责人,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1/2(等额选举不低于2/3)。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七条 经会长或者1/3的理事提议,可以召开临时理事会议。
第三节 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人数为理事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第一至六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一致。
第二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可书面委托1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三十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6个月(最长不超过6个月)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一条 经会长或者1/3的常务理事提议,可以召开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四节 负责人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的负责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和活动能力的;
(三)本团体的负责人、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七)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团体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八)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条 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领导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三)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代表本团体签署重要文件;
(五)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五条 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内设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二)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员代表大会;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提名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报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和计划,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六)拟定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七)拟定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和监事会审议;
(八)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工作;
(九)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负责人审阅、签名。会议记录、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
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公开。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增设执行会长,经选举产生,执行会长在会长的授权下,代为履行商会领导工作。
第五节 监事会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设监事会。监事会任期和理事会任期一致,期满可以连任。
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由监事会推选产生。
第三十九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执行本团体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本团体章程以及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团体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汇报监事工作和提出建议;
(四)对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团体利益的行为,予以及时纠正;
(五)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等相关部门反映本团体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监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由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
第五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四十条 本团体的经费来源:
(一)按规定收取的会员费;
(二)企业及个人的捐赠;
(三)政府有关部门的资助;
(四)在注册登记批准的业务范围内和在国家政策法规允许的前提下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和本团体实体的收入;
(五)银行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的收入及使用情况应当向会员代表大会公布,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检查。
本团体接受境外捐赠收入的,须将接受捐赠和使用情况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经费主要用于:
(一)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必要的行政办公和人员薪酬支出;
(三)其他由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定的事项。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执行《民间非盈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团体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进行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报送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
第四十七条 本团体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八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预审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九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备案。
第七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五十条 本团体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五十一条 本团体终止,应当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五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前,由理事会确定的人员组成清算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三条 本团体完成清算工作后,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五十四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自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