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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浙江商会会费收缴管理细则

 

2016年8月18日二届三次理事会议讨论通过

 

为加强商会会费收缴工作,保障商会工作正常开展,现根据《徐州市浙江商会章程》和《徐州市浙江商会会费收缴及财务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 按照商会章程和有关制度规定缴纳会费是商会会员对商会应尽的基本义务,是商会会员在商会享有权利的前提条件。商会会员应当主动及时缴纳会费。

第二条 会费按年度缴纳,缴纳时间为每年10月,最迟缴费时间为11月30日。

因特殊困难不能及时缴纳的,应当于10月31日前向会员工作部提出缓交(原因和承诺期限)的书面申请,经常务会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的可以缓交,但缓交期限最长不超过30天。

第三条 会费标准:

会长会费:20万元/年;执行会长5万元/年;监事长、常务副会长会费:2万元/年;副会长会费:1万元/年;常务理事会费:3000元/年;理事会费:2000元/年;会员、监事会费:500元/年;

第四条 会费由商会会员工作部组织收缴。对于缴费不便的会员,会员工作部安排上门收缴服务。

第五条 商会向缴纳会费的会员开具收据,收据应当载明会费对应的年度。

第六条 申请入会的人员须对应本细则第三条标准预交会费。实际缴纳金额,按商会审议决定执行,差额予以返还。

第七条 新会员在10月~3月期间入会的,按全额缴纳当年会费,在4~9月期间入会的减半收取当年会费。特殊减免由常务会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八条 会员在第二条规定的最迟缴费时间之前仍未缴纳会费的,商会暂停其会员资格,至下一缴费年度前仍未缴纳会费的,商会视其为自动退会。

第九条 会员退会、被暂停会员资格或因严重违反商会章程被除名,其在本商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十条 会员退会后,一年内不接受其重新入会的申请。被除名的,永久不再接受其重新入会的申请。

第十一条 会员中途退会或被商会除名的,已缴纳的会费不予退还。

第十二条 本细则的解释权属徐州市浙江商会理事会。

第十三条 本细则自理事会讨论通过之日起生效。